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4年度,74號
SDEV,114,沙小,74,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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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74號
原 告 阮氏碧
被 告 THAI DUY PHUC(中文名:蔡維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越南人,已離境,其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詳,又
被告於國內之居所在彰化縣轄,於本院轄區內並無住居所,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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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