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42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彥融
陳彥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妤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妤晨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