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祖厝拆遷重建祖祠工程款分擔額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2年度,806號
SDEV,112,沙簡,806,2025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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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06號
原 告 楊宣明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代理 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楊史惠

楊元

被 告 楊文苑
楊文義

楊文超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代理 人 賴軒逸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祖厝拆遷重建祖祠工程款分擔額事件
,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
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訴訟代理人陳報事項,應於10日內具狀
陳報到院(繕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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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