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3年度,1188號
CDEV,113,橋簡,1188,2025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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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188號
原 告 鄭喬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28,116元,該裁
定並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
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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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