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80號
TYEV,114,桃補,80,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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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0號
原 告 王振驊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斐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福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
2,5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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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