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吳劉梅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劉梅英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4,26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 項目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4,179元 利息 148,876元 113年11月11日 113年11月13日 (3/365) 6.75% 82.6元 合計 154,2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