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73號
TYEV,114,桃補,73,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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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子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2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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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