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7號
原 告 嚴玉鳳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推廣動物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宋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3,45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