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麗安(TONGSON MARY ANN SANTOS)間請求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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