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158號
TYEV,114,桃補,158,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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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郭欣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崇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
原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13年5月28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之本票(即本院113年度票字第4800號民事裁定所示之
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08,581元(計算式:20萬元+到期日至起訴前一
日之利息8,581元=208,5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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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