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陳賽華
被 告 賴允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