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原小字,114年度,9號
TYEV,114,桃原小,9,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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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小字第9號
原 告 林玉婷
被 告 陳智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操作網路銀行時,誤轉
帳新臺幣20,000元至被告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信商銀)開立之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被告返還前開款項。經查,被告籍設「新北市土城區
」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個資
卷),復參被告於中信商銀開戶時所留存之地址,亦係在新
北市土城區(詳細地址詳卷),此有該公司民國113年11月1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存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11頁,個資卷)。是依上規定及說明,被告
之住居所均非位於本院所轄桃園地區,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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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