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027號
原 告 陳俊宇
被 告 陳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 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 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本院卷第13頁),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