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2020號
TYEV,113,桃簡,2020,2025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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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游輝富(即游阿本之繼承人)

游修勤(即游阿本之繼承人)

游力菁(即游阿本之繼承人)

游育銓(即游阿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輝富、游修勤、游力菁、游育銓為被告游阿本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
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
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查游阿本業於民國11
4年2月6日死亡,而其繼承人係游輝富、游修勤、游力菁、
游育銓等4人,其等復未拋棄繼承等節,有游阿本之個人基
本資料、親等關聯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存卷足
佐(見個資卷)。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
訴訟延誤,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為承受訴
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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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