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56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黃芸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
第13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