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2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中鈞
邱素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雷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
0元,未據上訴人繳足,扣除前已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外,
尚應補繳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