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1179號
TYEV,113,桃小,1179,2025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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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179號
原 告 黃彬蔚

被 告 徐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0元,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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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