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30號
原 告 郭明峰
被 告 黃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匯
入款項使用,該帳戶可能成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以遂行
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且將匯入該帳戶內之贓款轉匯購買虛
擬貨幣再轉至指定虛擬貨幣錢包,可能係隱匿提領贓款而構
成洗錢行為,竟為謀求利益,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
稱「靡靡之音」、「honeyella即張文欣」之人,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於
民國111年10月22日,經由LINE通訊軟體提供其申設之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
戶)帳號予詐欺集團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之用的銀行帳戶,同
時負責將上揭帳戶經層轉後收取之詐欺贓款,依指示購買虛
擬貨幣,再轉入指定虛擬貨幣錢包中,以此方式擔任詐欺車
手之工作。另詐欺集團成員於起訴狀所載之附表所示時間,
以起訴狀所載之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誆騙原告,致其陷於錯
誤,於起訴狀所載之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起訴狀所載之
附表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至黃佩如之合庫帳戶,復被告依
指示留下其應得之手續費(7次共4795元)後,在網路銀行操
作合庫帳戶,將附表所示款項存入詐欺集團指定之遠東商業
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內,以此方式使詐欺集團
取得詐欺贓款,並使受騙匯出之款項去向遭隱匿而難追查。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
判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
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
有效力;原告之訴有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
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
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損害賠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下稱臺南高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97號審理時移付
調解,經臺南高分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9號達成調解,
依上開說明,調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是原告上開請
求已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7款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