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11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茲淇即楊玉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92元,應繳裁判費1
,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明細及依據內容
,並對被告異議狀內容提出法律意見,並檢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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