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571號
SYEV,113,營簡,571,2025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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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71號
原 告 曾李談
被 告 曾明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
46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雖曾對上開裁判費之核定提起抗告,惟已經本院
於113年12月24日以113年度簡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
確定,原告自應依本院上開裁定補繳裁判費,然原告於114
年1月25日收受本院為補繳裁判費之通知,逾期迄仍未補繳
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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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