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3年度,662號
SYEV,113,營小,662,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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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6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黃郡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662號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03元,及其中新臺幣8,96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其中新臺幣21,53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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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