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陳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6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年2月20日上午09時43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19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9,675 元,自民國113 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