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86號
原 告 羅宇隆
送達代收人 張婕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昌鑫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8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