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號
原 告 謝尚廷
代 理 人 邱家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思婕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