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呂仁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輝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