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386號
PCEV,114,板補,386,202502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86號
原 告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錦泰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