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318號
PCEV,114,板補,318,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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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1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承儒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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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