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90號
PCEV,114,板補,190,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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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李承鴻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渼蓁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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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