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173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弘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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