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78號
原 告 廖美婷
被 告 秦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本院卷第11-12
頁),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