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3年度,23號
PCEV,113,板補,23,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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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23號
原 告 黃林麗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水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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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