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3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周上勤
被 告 張揚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