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3069號
PCEV,113,板簡,3069,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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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69號
原 告 林月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姿吟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以起訴時為準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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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