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986號
PCEV,113,板簡,2986,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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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86號
原 告 吳柏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琮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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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