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937號
PCEV,113,板簡,2937,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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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37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武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飛武
被 告 張毓



被 告 張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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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武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