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742號
PCEV,113,板簡,2742,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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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42號
原 告 黃福昇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汪禮國
被 告 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足以認定新北市○○區○○段○○
○段○0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交易價額之資料,並
陳報主張上開土地與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間之
界址,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
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
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
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抗字第164號民事裁定)。又原告訴請確定界址,
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
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倘涉及土地面積之爭
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
徵收裁判費(民國84年6月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有關
訴請確定界址應如何徵收裁判費之研究結論參照)。末按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
之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及被告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A土地)相
鄰,請求確定上開二土地之界址,依上揭說明,其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倘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應以兩造有爭執之土
地面積價額為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足供認
定系爭土地於113年10月16日即起訴時交易價額之資料(如
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至
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核定契價等均難認係不動產之交易價
額,不得以之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並陳報其主張系爭土地
與A土地間之界址,並依該界址與調處結束認定之界址間土
地面積差額計算原告因界址變更所獲之利益,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原
告逾期未查報前述交易價額資料及其主張界址與調處結束認
定界址間土地面積差額,致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1,650,000元核定之,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以起訴時為準),爰定期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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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