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620號
PCEV,113,板簡,2620,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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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20號
原 告 吳建明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甲辛即安信當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萬4,9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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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