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351號
PCEV,113,板簡,2351,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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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351號
原 告 劉素琪
被 告 吳宏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93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金融帳戶係供
個人於民國111年5月起,發起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
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水商詐欺犯罪組織集
團(下稱吳宏章水商集團),該集團以申辦或承接虛設公司
行號以取得人頭銀行帳戶後提供予詐欺機房,以負責收取詐
欺贓款及洗錢工作,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來源及去
向之犯意聯絡,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教
導投資賺錢等語,致使原告陷於錯誤,遂於112年4月7日9時
23分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至元大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維宏鐵件企業社),旋
吳宏章水商集團層轉詐得款項。原告因而受有20萬元之損
害。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之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
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
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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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