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551號
PCEV,113,板簡,1551,2025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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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51號
原 告 梁昱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原告所陳報之被告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即應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指稱被告之侵權行為係傳送逾
越一般男女之交往分際之訊息,然依照該訊息之內容可以知
道,被告傳訊息時之地點也應該是在新竹(本院卷第33、43
頁),佐以本院查無卷內有何證據可以證明本院就本件有管
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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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