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469號
PCEV,113,板小,4469,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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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李祥賓
被 告 陳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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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