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455號
PCEV,113,板小,4455,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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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5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蘇偉譽
被 告 阮宇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仟伍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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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