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板小字第4443號原 告 林一鳴 被 告 王梓安 訴訟代理人 王品毅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十六時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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