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443號
PCEV,113,板小,4443,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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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443號
原 告 林一鳴
被 告 王梓安


訴訟代理人 王品毅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十
六時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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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