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98號
原 告 林軒光
被 告 黃揚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9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