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73號
原 告 LUKMI HARTATI
上列原告與被告KHOTIJAH BT SUMARJO DARWIN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