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2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林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85元,及其中新臺幣39,910元自
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在本院起訴狀送達被告之前,已有合法通知被
告債權讓與事實及其於何時陷於給付遲延而須負擔約定遲延利息
,故約定遲延利息仍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較為適法,
原告請求起訴狀到院日起算,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