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17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陳奎名
被 告 林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陸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