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034號
PCEV,113,板小,4034,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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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034號
原 告 張永忠

訴訟代理人 李淑媺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倉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
,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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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