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1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羅畯宸(原名:羅浩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62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
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