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972號
PCEV,113,板小,3972,2025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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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72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黃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因債務需求,而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向訴外人杜玉
峰借款新臺幣1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同年4月13日,嗣屆期未為
清償,杜玉峰遂於同年8月2日將其對被告之借款債權讓與原告,
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貸同意暨切結書、借貸同意聲明書(附件)、商業本票及債權讓與契約書各1紙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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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