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944號
PCEV,113,板小,3944,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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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44號
原 告 王威仁
被 告 陶榮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係操作錯誤而匯錯款,進而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本院卷第11頁),又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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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